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左翰嫡近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认真遵照执行。《规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提高机关党建质量的部署要求,在落实党中央对各级纪委共性要求的基础上,紧密结合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工作实际,对机关纪委的性质定位、领导体制、产生运行、职责任务、工作程序等作出全面规范,为机关纪委履职提供了基本遵循。《规则》作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
【典型案例】李某系某市副市长,张某系某私营企业老板。2015年,李某应张某请托,利用其担任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承揽该市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张某据此获得巨额利益。2015年底,张某为了感谢李某提供的帮助,以帮助李某获取高额利息为由,向李某提出借款1000万元用于转贷,并承诺保障李某本金的安全以及月利率3%的收益。2016年1月,张某收到李某转来钱款1000万元。2019年6月,李某退休。2019年7月,李某从张某处收回本金1000万元,并获利息1260万元。经查,2016年7月至2019年6月,
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本条规定中,“犯罪之日”即意味着符合犯罪构成之日。对于玩忽职守罪而言,因该罪系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结果为要件,结合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时效”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六章对初步核实做出了规定,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笔者结合实践,浅议如何精准高效推进线索初核工作。摸清底数,精准画像。首先,对举报件和掌握的问题线索认真进行分析和细致筛选,仔细研究初核对象籍贯、入党时间、文化程度、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家庭状况等基本信息,通过与党纪法规条文比照,研判问题线索的可查性,勾勒出“问题”和“人”的轮廓。其次
【典型案例】A行为某地方国有控股城市商业银行,其领导班子成员均为受国有投资方委派在A行从事公务的人员。2021年,为增加存款量,A行引进B股权基金合作项目,约定由A行担任基金托管行,收取托管费,A行向优质客户及本行部分员工推荐该基金(A行领导班子成员均有购买),但不承担基金的投资风险,该基金最终募集资金1亿元,其中A行内部员工投资占40%。后因B股权基金投资的企业经营情况不佳,基金出现兑付危机,此时,适逢A行准备上市,部分投资人提出要求由A行兑付该基金,偿还投资人本息,否则将以其他手段影响其上市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作为一种新型腐败形式,“实际占用型”受贿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复杂性和迷惑性,其实质为权钱交易、公权私用。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实际占用型”受贿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实际占用请托人送的房屋、汽车等大宗物品
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均系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两罪均表现为行为人在请托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起到斡旋作用,在构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行为可能存在交叉、竞合。笔者认为,区分这两个罪名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一、主体方面从犯罪关系看,两罪一般为三方关系:行贿人(行贿+请托)——受贿人(受贿+转请托)——被转请托人(被转请托+用权)。斡旋受贿作为受贿的特殊类型,被转请托人用权的根源在于受贿人的职权影响,受贿人及被转请托人的身份必须均是国家工作
【典型案例】甲为A市某单位“一把手”。乙为甲的胞弟,高中毕业后一直无业。甲乙二人曾商议,甲来负责“当官”,乙来负责“赚钱”,由乙照顾好父母。甲自担任某单位“一把手”后,经常携乙参加各种饭局,把乙介绍给自己下属,并表示乙在做生意,让下属“照顾”。后乙多次直接找到甲的下属丙和丁,在工程承揽、人事安排、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1000万余元。整个过程中,甲没有就具体请托事项向丙、丁打招呼。后甲之子购房,甲让乙支付200万元购房款。此外,乙负责甲乙父母的购房、医疗、保姆等费用。【分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军委纪委,各中管企业、各中管高校纪检机构:为规范和明确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办理程序。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后,所在党支部应当及时对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认真考察,经考察认为其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制作《关于拟恢复***(受到留党察看
监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会计鉴定。笔者参与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工作中,监察机关委托会计鉴定机构对被调查人家庭财产银行流水、理财收益、证券保险等涉案财务资料进行了会计鉴定,证明了被调查人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鉴定意见增强了证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据效力。结合实践,笔者认为开展会计鉴定应把握以下几个问题。充分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