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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认定挂名领取“高额”薪酬的性质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挂名领薪系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本质上是权钱交易。对于实际参与工作,但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正常薪资收入的情况,笔者认为也应当认定为受贿,在认定上应注意以下几点。准确认定是否薪酬明显偏高。行受贿双方意图通过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的利益输送,通过高额薪酬

中共中央印发《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充分发挥党史以史鉴今、资政育人的作用,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对党史学习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内容、主要形式、保障和监督等作出全面规范,是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推动全党全社会学好党史、用好党史,从党的历史中汲

如何认定对承诺给予好处的默认

典型案例甲,中共党员,2000年2月至2010年1月,甲担任省属企业A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乙实际控制的公司向A公司长期供应石油焦业务提供帮助,乙获取巨额利润。其间,甲向乙提出帮助“照顾”其妻甲1、其女甲2的日常生活。同时,甲也告诉甲1、甲2,其给乙帮了很多忙,有任何事情都可以去找乙解决。此后,乙为甲1、甲2在装修房屋、购置家具家电、配备车辆司机、日常花销等方面,累计花费358.74万元,甲对此均知情。2010年1月至2019年4月,甲被调整至另一省属企业B公司

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 应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

为严格规范、依纪依法办理党员、公职人员醉驾案件,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对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初步研究意见,供工作中参考。一是因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判决、裁定、决定生效时间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二是因犯罪情节轻微,人

虚增交易环节承接所在国企业务获利怎样定性

实践中,存在部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资源,依附国有企业业务的购销环节,虚增交易环节,开展同类关联交易,以获取巨额利益的情形。由于此类情形较为特殊,表面上看起来既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特征,又符合贪污罪特征,在性质认定时易存在不同认识。我们结合查办的案件,通过对增设交易环节的客观需要、实际经营能力、承担市场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确保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以资参考。【关键词】贪污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职务便利虚增交易环节【案例简介】甲,女,某国企下属纸张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总经理。乙,甲男友。201

离职后收受老板“安家费”如何定性

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前与请托人约定,离职后入职请托人公司,在领取正常薪资的情况下,以“安家费”“入职费”“补偿金”(以下统称为“安家费”)等名义,一次性领取巨额钱款。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有专业知识、工作经历等,入职后有实际工作,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对于“安家费”性质,要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前的身份、与请托人是否存在谋利事项、是否存在“安家费”的约定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有这样一起案例。甲系某省金融监管部门副职,曾为私营企业主乙在审批金融牌照、获得融资等方面

村组干部挪用钱款行为性质辨析

实践中,由于少数村组干部纪法意识淡薄、私欲膨胀、缺乏有效监督等原因,涉及农村“三资”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频发,尤其是村组干部挪用钱款的行为,由于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具有自治性质和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双重职能,村组干部管理的钱款来源多样,因此,村组干部挪用钱款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等相关定性问题值得关注。【关键词】村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小组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案例简介】案例一:甲,A区B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2019年4月,甲得知其朋友做生意资金不足

占有公房但未过户是否构成贪污

典型案例黎某某,中共党员,国有企业A市造船厂原厂长。1990年,为开展相关业务,A市造船厂设立深圳办事处。1996年,为争取某航运公司香港子公司负责人甲某的帮助,A市造船厂聘请甲某的哥哥乙某为深圳办事处会计,并出资40.5万元在深圳购买一套商品房给乙某居住。黎某某指示深圳办事处分多次以列支办公费用的名义在A市造船厂账上报支了购房费用。房产证上所列产权所有人为A市造船厂,但该套房产并未计入A市造船厂固定资产科目。2002年,深圳办事处被撤销,办事处负责人王某某将该套房产从乙某处收回,将房产证及房屋

以受处分致收入减少为由收受下属钱款如何定性

实践中,存在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以替大家“谋福利”而受处分致收入减少为由变相收受钱款的现象,给案件精准定性带来一定困扰,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2019年10月,A区某事业单位某部门党支部书记、主任张某因违规设立“小金库”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根据相关规定,张某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扣除每月考核奖。2019年11月,张某组织召开会议通报了本人受处分的情况,该部门其他4名职工参加会议。会上,职工谭某提出,按照有关规定,张某受到纪律处分后,影响期内每月考核奖1300元不予发放,但张某决定设立“小金库”的

所收房屋灭失后的补偿款是否属于犯罪孳息

实践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所得的房产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无争议,但因房产灭失而获得的补偿款是否应作为孳息予以一并追缴存在不同认识。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2008年10月,某市副市长张某接受企业主王某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某企业谋取利益,王某出资100万元购买一套别墅随即送给张某,并将出资情况告诉张某。2018年,该别墅因属于违章建筑被依法强制拆除,张某获得补偿款20万元。张某获得的20万元补偿款是否应作为犯罪孳息追缴?对此,第一种意见认为,20万元补偿款应作为犯罪孳息追缴。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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