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甲,国家工作人员;乙,私营企业主,A公司负责人。2019年,甲利用职务便利帮助A公司获得采矿许可证后,得知A公司准备上市,便向乙提出要购买其公司5%的股份,意图获取股份上市后的溢价收益,乙表示同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当时A公司5%的股份市值1000万元,乙告知甲该情况并表示为感谢其帮助,可按800万元转让,但甲想少出点钱,提出要以600万元购买。乙内心虽不愿意,但不敢得罪甲,因为后期公司生产经营还需要得到甲的关照,最终同意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5%的股份。为掩人耳目,甲找到与其关系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系新增条款,明确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以下简称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笔者认为,理解和把握该违纪行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充分认识将不按规定报告或者登记他人干预和插手行为纳入纪律惩戒的必要性党章规定,党员有“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义务,受请托人不按规定报告和登记的行为,违背了该义务。此次
特邀嘉宾季舒华南通市纪委监委第五审查调查室干部张本汉南通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张艺恒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沙楠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员额法官编者按本案中,屈宝田退休后在乙公司等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221万元,为何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其退休后在郁某公司领取薪酬,为何认定为受贿?屈宝田收受郁某某所送房产1套及车库1间,账面价格为39.4万余元,为何认定屈宝田的受贿数额为62.7万余元?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解析。基本案情:屈宝田,男,197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江苏省原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纪委监委开展公职人员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治理,并出台《章贡区关于规范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若干规定(试行)》,明令禁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谋利,厘清公职人员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交往界限。图为该区纪委监委干部在学习讨论规定。廖宝丰 摄特邀嘉宾胡忠恒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第十监督检查室主任孙婷浙江省湖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向平江苏省苏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从查处的案件来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问题比较突出。这些行为侵
【基本案情】季某,某省属国有企业A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某,季某同学,私营企业B公司法定代表人。两人之间一直联系紧密,有经济往来。1999年,A公司为经营酒店,以420万元价格购买了一处不动产。2002年上半年,季某得知该不动产所在街区即将提质改造的消息后,将该消息告知刘某,两人认为该不动产升值空间巨大。刘某遂向季某提出,欲以低价购买该不动产,并许诺达成交易后将送给季某好处费。季某考虑到二人一直关系较好,同时也为谋取私利,于是答应了刘某的请求,并承诺为刘某争取最大利益空间。2002年6月,在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做了较大修改,意在打击为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的各种洗钱行为,同时也正式将自洗钱入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免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新增第二款对不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笔者认为,理解运用免予、不予党纪处分相关条款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一是免予、不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情形不同。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条例》第十九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于不同违纪行为,《条例》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笔者对此进行了梳理分析。比如,有的违纪行为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为构成要件,有的违纪行为以“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有的违纪行为以“有下列行为之一”为构成要件。实践中,对于不同违纪行为,不仅需要认识到构成要件不同,也要在取证工作中把握住各自重点。笔者结合《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一、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为构成要件的违纪行为及取证要点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为构成
【典型案例】甲曾任A县政府办公室主任、B县政府副县长,乙系B县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项目均在B县,甲、乙二人系高中同学,关系很好。2010年,时任A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的甲因其子购房向乙借款100万元,二人未签订借款合同,但甲向乙表示,自己在市区有一套市价200万元的房产,因一直没办下房产证,暂时无法出售,待产权证办理后立即出售,用售房款归还乙的借款,乙同意。2011年年初,乙向甲催要该笔借款,甲表示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预计2012年办下后归还借款。2012年,甲提任B县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县长,后受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