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陆续查处了一些基建工程和后勤采购等领域的招投标腐败问题。办案实践中发现,少数高校领导干部上下其手,“明招暗定”“围标串标”,更有甚者从事“联标卖标”等,从中收受贿赂,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该领域中,招投标环节腐败问题通常表现为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并存,可能涉及串通投标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多个罪名,需要深入分析研究,精准定性处理。【关键词】串通投标 滥用职权 贪污 受贿 为亲友非法牟利【案例简介】案例一
有效惩治腐败,既需要严厉打击职务犯罪,也需要严厉打击下游的洗钱犯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条款作出修改,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下称《意见》),就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中切实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以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全面推进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根据以上规定,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中,具体认定自洗钱犯罪,需注意以下几点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耗材等采购和临床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易发多发。其中,有的利用开具处方、选用药品的职务便利,有的利用对所在单位或部门用药医嘱、指标考核等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有的两种职务便利兼而有之;有的为部门利益,以部门名义收受回扣归本部门所有和支配,有的虽以部门名义收受回扣,但将回扣全部归自己支配使用。在认定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行为性质时,容易存在不同认识
不少贿赂案件中,在行受贿双方之间存在“中间人”,“中间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但双方关系密切、彼此信任。请托人了解到中间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后,为了完成谋利事项,找中间人帮忙并给予其一定数量的“活动经费”,中间人再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帮助完成请托事项。此类案件中,贿赂行为由传统的请托人直接对国家工作人员,变为请托人对中间人、中间人再对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中间人的存在且其对“活动经费”的占有、处置不同,导致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己行为的主观认知,可能与客观实际情况产生偏差。如何在严格遵守主
一、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5类情形从2023年1月至6月全国的统计情况来看,查处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占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的41.43%。按照2018年《条例》的规定,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5类情形。第一类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这类问题的处分依据主要涉及2018年《条例》第88条第1款、2015年《条例》第83条第1款和2003 年《条例》第74条等。认定这类行为时应重点把握以下2个要点:一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强调的是“预防性”,只要有可能就可以,不以行
监察机关在调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认定相关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进而明确监督管理权限隶属于哪个监察机关,这不仅关系到能否对其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及监察措施对其如何适用,更关系到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因此,厘清监察法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以及对此类人员的管辖规定含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实践中,国有企业形态多样,层级繁多,管理人员的类型更是纷繁复杂,在具体认定时有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什么情况下才是适格的委派,受委托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国有
云南省陆良县纪委监委深入推进党员领导干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通过常态化开展廉政家访、制发廉政家书、召开干部家属座谈会等方式,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带头严守纪律规矩,树立良好家教家风。图为该县纪委监委驻县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到县林草局领导班子成员家中开展廉政家访。王勇 摄特邀嘉宾谢兰兰湖南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杨靖凯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王成朝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副主任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仅要体现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中,也要体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生活纪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新时代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健全巡视工作体制机制、责任体系,对于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好宣传解读和督
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行受贿双方为规避调查,往往精心设计、掩饰伪装权钱交易行为,利用商业机会进行利益输送,犯罪手段更趋隐蔽。由于该行为既有职权介入成分,又有市场交易因素,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案件办理中,对利用职权接受商业机会的行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抽丝剥茧,去伪存真,综合考虑收送双方之间的主观动机、谋利事项、收受财物和风险承担等情节,善于透过现象发现权钱交易的行为本质,作出精准认定。【关键词】商业机会受贿受贿财物财产性利益【案例简介】A公司为国有矿石冶炼企业,甲为该公司董事长。B公司为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