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甲,中共党员,某区建管委副主任,分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乙系个体建筑商,在甲所任职的辖区内承接建筑工程。2010年,甲在检查乙承接的工程施工现场时发现扬尘太大等问题,遂要求其整改,乙找甲帮忙,甲予以关照,两人因此结识。在交往过程中,甲提出今后如有工程可以给他推荐的人来做,乙答应。2015年,乙承接了甲所任职辖区内的某绿化景观工程,系某市属国企在该区开发的住宅小区的配套工程,乙将相关情况告知甲,甲提出让其外甥丙来做,乙同意,并帮助丙顺利中标。丙通过承接该工程从中获利200多万元
在办理受贿犯罪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有的案件中,受贿人为规避惩处,往往“受而不收”,即不直接占有行贿人所送的财物,而是与行贿人约定由第三人甚至行贿人本人保管财物,还有的请托人就行贿数额向受贿人作出虚假承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受贿罪成立的客观构成要素,实践中,对此类本人未实际取得财物,或存在请托人虚假承诺等行为定性,以及犯罪既未遂形态认定值得探讨。笔者认为,判断的关键在于受贿人能否实际控制财物。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探析,以供讨论。一、约定由行贿人保管财物的,若受贿人实际控制则认定为既遂受贿人接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结合实践,笔者认为,适用这一兜底条款时需要准确把握“其他违法行为”的以下特点。一、明确此处“法”的类别。此处的“法”主要包括两类“法”,一类是与履职行为相关的“职务身份法”,如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以及“行业管理法”,如海关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招标投标法等;另一类是民商事交往、社会管理等方面法律,如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违
【典型案例】赵某,某县副县长,与商人李某经济往来甚密。同时,赵某还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商人孙某谋取利益。2019年1月,李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向赵某借款10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2%,一年后一次性收回本息。2020年1月,李某因经营公司濒临破产无法还款,赵某为收回本息,表示可以帮李某联系向他人借款,用于偿还其对赵某的债务,李某同意。赵某遂将上述情况告诉孙某,孙某为感谢赵某之前对其的关照,表示愿意借款给李某。后经赵某居间介绍,孙某打款124万元给李某,李某出具借条给孙某,约定一年后还款。李某得款次日,即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委托理财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行为。在这一类型受贿中,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之间在形式上存在“委托理财”的经济关系,受贿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从而给犯罪认定带来诸多难点。笔者结合实践,对委托理财型受贿认定的有关问题进行探析。一、委托理财型受贿行为的认定根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提出处分意见,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按照规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在实践中,支部大会讨论违纪党员处分事宜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基层纪委、派驻机构不能直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原则上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基层党委批准。依据党章第四十二条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当前,腐败手段呈现出隐形变异的特征。个别党员公职人员妄图使用“障眼法”,自己隐身幕后,唆使“代理人”收受贿赂、充当“白手套”。其收受的好处不再局限于现金、礼金、银行卡等形式,而是与挂名领薪、股票、期权等紧密结合,腐败行为更趋隐蔽。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如何严查利用“代理人”腐败案件谈几点体会。排摸社会关系网络,找到可疑“代理人”。通过“代理人”来收受、保管和打理违纪违法所得,主要涉及企业主、下属、亲属好友等。因此,要注重从党员公职人员的社会关
【典型案例】甲系某市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乙系某私营房地产企业老板。为开发东风房地产项目,甲乙二人商议,共同成立东风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甲出资200万元,占股20%,乙出资800万元,占股80%。二人还口头约定,甲负责协调规划、土地、建设等政府部门关系,公司的其他事项由乙负责,无论项目最终盈亏,乙必须确保甲的本金无损失。后甲从另一老板处借款200万元,与乙自有资金800万元一并转入东风公司账户。项目总计投入资金2亿元,按照相关规定,该项目资本金应不低于4000万元。除甲和乙出资的
作为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和明确规定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的基础性、主干性中央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实施纪律处分的实践做法确定下来,确保处分违纪党员工作沿着正确政治轨道开展,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持续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将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穿始终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
笔者在实践中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例。冯某系中共党员、某中央企业三级子公司决策支持部经理。2020年6月,冯某因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处分期满后于2022年6月恢复党员权利。2023年2月,又发现冯某在2017年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向他人行贿的漏错问题。对于冯某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又发现漏错的,在具体处置时应如何把握,是否应开除党籍?有人认为,处分决定作出后发现处分作出前的违纪线索的,若已作出留党察看处分且已恢复党员权利的,可以就漏错问题另行作出党纪处分。因此,对于冯某来说,应将留党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