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指出,突出重点领域,深化整治金融、国有企业、政法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和粮食购销等行业的腐败。即日起,本报开设“深化整治重点领域腐败·罪名与案例”专栏,着重选择重点领域腐败相关刑法罪名,结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对相关案例及罪名适用进行分析,以资探讨。近年来,随着金融领域正风肃纪反腐力度不断加大,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授信风险背后的违法犯罪问题逐渐被“揭开盖子”,一批大肆插手干预信贷业务、滥用授信审批权力的金融“蛀虫”受到查处。同时,我国刑法分则中破
【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各类“四风”问题动真碰硬、严肃处理,取得了显著成效,公款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借公务之机旅游等隐形变异问题仍一定程度存在,呈现出一定的顽固性。实践中,对于部分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违纪行为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例从是否改变公务行程、是否具有旅游性质、是否增加公务成本等三个方面进行辨析,加强对此类行为的理解。【基本案情】宋某某,男,A省B市C区政府咨询委员会原副主任。2017年10月,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由宋某某带队,一行4人赴四川省考察政府融资平台建
“先收钱后办事”,这是受贿罪的典型表现。但实践中也存在许多“先办事后收钱”的情形,这就是所谓的事后受贿。事后受贿指的是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事后受贿行为的处理,“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也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实践中,办理事后受贿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认真区分事后受贿行为的类型。根据事先约定
【典型案例】 李某,A大学党委组织部部长。赵某,B市市长,与李某是大学同学。刘某,A大学基建处处长。 2022年5月,赵某找到李某,请托其为赵某亲戚赵某甲承揽A大学科技楼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此后,李某组织饭局邀请赵某和刘某参加,并介绍二人认识,刘某当场答应为赵某甲承揽A大学科技楼工程项目事宜提供帮助,但事后其并没有干预该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饭局结束时,李某收受赵某所送现金10万元。几个月后,该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赵某甲并没有成功中标该项目。李某得知了此情况,也没有退还赵某上述10万元。 【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决策部署,日前,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下称《意见》),就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中切实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以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全面推进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意见》突出强调要加强协作配合机制建设,建立多部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年)》答记者问近日,经党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年)》(以下简称《规划》)。为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学习、理解、贯彻《规划》,日前,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划》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介绍下《规划》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
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利益方谋取利益,明示或默示在离职或退休后收取不法对价,这种期约性腐败方式被称为“期权腐败”,其主要是企图利用“障眼法”等手段瞒天过海,实质是利用公权力寻租的一种延期变现形式。“期权腐败”的典型形式。“期权腐败”虽然表现形式多样,但实现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零存整取”式“期权腐败”。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时与相关利益方形成稳固的利益交换链条,长期为利益方谋取利益,但为规避组织监管,在职时不收受好处,而约定在离职或退休后收受贿赂或通过其他方式一起将利益兑现
情景再现:莫某,某村党支部书记。童某,某村委会主任。2019年4月,莫某、童某在迎接上级检查验收过程中,为达到验收合格的目的,商量并制作了虚假票据,作为迎检资料接受检查。2020年5月23日,区纪委分别给予莫某、童某党内警告处分。以案普法:该行为针对的是党员或党组织,具体表现为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这里的“上级”,既包括上级党委、政府等,也包括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等,不仅仅局限于上一级。“应当报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行贿行为的性质认定是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的常见问题,直接影响案件和相关人员的处置。笔者在实务中遇到这样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A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为帮助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形下,私自决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0万元并顺利中标。项目结算后所获利润大部分用于A公司经营,小部分用于刘某名下其他公司开支。对于此情况,刘某私自决定行贿的行为能不能认定为系单位意志?部分违法所得被刘某个人占有是否属于为单位谋取利益?刘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有观点认为,行贿100万元未经
在涉及古玩、字画、工艺品等“雅贿”案件中,经常存在购买价、发票价、鉴定价等多种价格,而且这些价格之间有时差异较大,以何种价格来认定直接关涉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其重要性不容小觑。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雅贿案件委托了价格鉴定,有些案件则直接以销售凭证所记载的价格为准,在鉴定意见的运用上也分殊各异。为妥善处理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在认定受贿数额时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不宜一律以鉴定价格作为受贿数额,而应准确甄别公职人员在权钱交易当中所获得的对价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请托人通过贿赂促使公职人员提供权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