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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区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条规定包括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个罪名。在刑法分则中,该条规定较有特色:在一个条文中将两个不同罪名概括性地予以规定;两罪同为结果犯,两罪成立都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两罪的犯罪客体、犯罪主体以及可适用的刑罚相同。实践中如何界定两罪,笔者认为,应把握主观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监察对象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第三项明确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监察对象的认定规则。此类监察对象受委派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结合实践,笔者认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监察对象的认定,应准确把握“委派”的以下属性。一、委派主体应适格。《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了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派人员至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上述规定沿袭了《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从国有单位委派到

中间人截贿或获得感谢费行为性质探析

【典型案例】关某系A市某局局长,钱某、钟某系私营企业主。钱某知悉钟某与关某关系好(非特定关系人),遂给钟某300万元,请其转交给关某并请托帮忙尽快审批某事项。钟某将100万元转交关某并告知该钱款为钱某所送。剩余200万元钟某私自留下。后关某利用职权帮助钱某完成审批,钱某为感谢钟某协调,又单独送给钟某50万元“感谢费”。【分歧意见】对于关某收受100万元构成受贿没有异议,但在钱某、钟某相关行为的性质认定和数额计算上,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钟某的整个行为属于介绍贿赂犯罪,其私自截取的200万

郭某某行贿案

【关键词】行贿矿产资源领域“家族式”腐败宽严相济【要旨】矿产资源领域资金密集、利润巨大,行政审批环节多、权力集中,是行贿受贿易发多发重点领域,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矿产资源领域行贿受贿犯罪的查办。对于严重破坏政治生态、经济生态的“家族式”腐败,必须坚决予以惩处。【基本案情】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某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至2013年,郭某某为在矿山工程承揽、收购公司股份、矿山经营等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时任某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局长、某地矿资源股份有

马某某、徐某某等九人系列行贿案

【关键词】行贿交通执法洗钱立案监督监检配合溯源治理【要旨】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受贿案件时,发现行贿犯罪人线索,应当向监察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对监察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洗钱等刑事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应履行立案监督职责,促使公安机关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案件暴露出的相关单位廉政、履职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基本案情】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等9人,系从事汽车维修、高速公路停车场运营、车辆年审服务等业务的社会人员。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马某某、徐某某等9

陈某某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关键词】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指定管辖扫黑除恶【要旨】对行贿犯罪与涉黑犯罪相交织,通过行贿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保护伞”的,要坚决予以严惩。对于一人犯数罪等关联犯罪案件,分别由不同地方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调查、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统筹起诉、审判管辖。经审查起诉,拟改变罪名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依法处理。【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东某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行贿罪。2008年至2018年,陈某某多次给予时任某市某镇镇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检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2022年4月,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第一批共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决策部署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的部署要求,持续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导作用,提高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综合治理效能,切实提升行贿犯罪案件办理质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组织选编了第二批共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印发,供参考借鉴。

一站一点一册做实基层监督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纪委监委探索建立“一站一点一册”打好基层监督“组合拳”,延伸监督触角,夯实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基础,以精准监督推进精准治理。“说事服务站”激活群众监督。基层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群众看得最清楚、最有发言权,深化群众监督是夯实基层工作基础的重要方式,是密切干群关系、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抓手。昭化区纪委监委坚持群众主体、纪群联动,探索实践监督向基层延伸、在基层

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需把握什么

日前,中央纪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常态化、全覆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首先就体现在案件办理的高质量。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更是在制度设计上保障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和有力抓手。实践中,如何规范高效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明晰可预期规范化评查标准。评查应有据可循,应从明要求、定责任、细操作三方面设

笔录中使用模糊语词应审慎规范

模糊性是语词的常见属性,客观地存在于语言当中。在法律领域,模糊语词的运用比较常见,在立法和法律适用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审查调查工作中,谈话笔录(包括狭义上的谈话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源自被谈话人的言语表述,必然会用到模糊语词,而办案人员在整理加工、提炼概括谈话内容以形成笔录时,也要围绕证明目的和证据标准对模糊语词作出选择与确认。因此,正确看待笔录中模糊语词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审慎、规范使用模糊语词,对提高笔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笔录中常用的模糊语词主要有表示模态的动词,如“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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